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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4-01-20 17:35    
       案由:长期以来,在以户籍制度为依据的城乡二元教育体制下,因为学籍与户籍挂钩,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无法在人口流动中得到有效保障,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还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虽然,我省自2012年7月5日起已正式实施了《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招生和学籍管理存在诸多制约,不但直接影响着民办中小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办学质量的提高,而且也给学生和家长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带来了诸多不便。具体表现在:
       一是按照《办法》规定,非居住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入学时,必须由监护人持居住证明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但现实中,居住证的办理需要提供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现居住地社会保险办理证明等,但目前农民工中能在城市办理社会保险的不多。而且现实中存在大量在非居住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和少年的家长短时间内很难办好居住证的情况。
       二是《办法》第七条规定“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禁止小学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容易导致不少因年龄只差几天不能达到实足年龄,不能入学而不得不成为“留守儿童”的情况。如孩子生日是9月2日,只因为差三天才满6周岁便不能入学。
       三是《办法》第四章第16到19条对学生转学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和诸多限定。致使现实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要想转学几乎不可能实现。因为民办学校的学生家长工作的流动性很大,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学生来自全国各地,相当一部分学生的户籍在省外,转学籍时家长要来回奔波,时间、经济和精力投入巨大,年未回老家的家长还会因为与学校或者是学籍管理部门的沟通不易而难以办理学籍。
       四是《办法》第18条规定:“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但现实中存在不少因父母流动而必须转学,从而更有利于子女接受完义务教育的情况。
       为此我们建议:
       一、为解决好数量众多的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到就业地就读的实际问题,而又不增加公办学校的负担,建议对自愿选择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办理入(转)学手续时,适当放宽条件,即不要求必须持有“居住证明”,只需要监护人出示身份证明和户口证明即可。
       二、对于选择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学龄儿童,凡当年1月1日后进入6周岁的,均可入学。这样既不影响儿童的发育成长,而且可以缓解家长的压力和负担。
       三、把在民办学校就读学生的转学审批权下放给学校。其手续可以简化为:转入学校考核后同意接收,转出学校同意转出,即可转学;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各自向主管教育部门备案,由主管教育部门相互通报后办理学籍管理网络系统转入、转出手续。如此一来,既不影响全省学籍管理网络系统的运行,且并不占用公共教育资源。
       四、对自愿转入民办学校就读的毕业年级学生,可适当放宽限制。对需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到转入地或需改变环境,以利于接受完义务教育的学生,允许转入自愿选择的民办学校。这样,既可使这部分家长安心工作,照顾好子女,也可为这部分学生提供新的环境从而激发出新的学习和进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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